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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
|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凡在邛崃境内投资项目,符合邛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可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投资项目无论以何种方式占用土地,数量在50亩以内,总投资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年入库税 额均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市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土款。 第三条 投资项目用地单位自投产之日起,每年亩平入库税额2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土地款。 第四条 投资项目用地在5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优惠下浮20%。 二、税收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所得税实际征收全额奖励企业, 后2年再按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生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对工商税收地方所得实行先征后奖,第一年奖60%,第 二年奖40%,第三年奖20%。 第七条 财政按优惠政策奖给企业的奖金,作为专项奖金,用于发展生产。 三、规费政策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收规费按国家政策计算减半再优惠。 第九条 年入库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零规费制”,企业应向邛崃市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一律全免。涉及成都市 收取的部分,由政府代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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