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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境外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和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凡外来投资者,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认后,均可享受下列优惠。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特殊行业和产品外,其投资领域和形式可自由选择;经营范围与方式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注册登记费按国家现行标准的30%收取。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用于在当地新办企业的,退还其再投入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第五条 对技术进步和高科技发展项目实行“零费用”优惠。凡来我县投资的商新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免收在申办和建设过程中由地方所得的各项规费。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六条 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我县国营、城镇集体企业时所发生的规费,由购买方缴纳的一律按下限减半缴纳。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需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内进行调剂,优先保证。使用土地应缴纳的各项费用,除直接由农民应得的费用外,其余地方所得部分按25%缴纳;属高科技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免缴相关费用。 
  第九条 外来投资所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各项规费,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第十条 外来投资所涉及立项、城建、交通、绿化等方面的各项行政性规费,除涉及质量安全监测的费用外,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允许本人和家属户籍迁入县城,其子女可在本县入学,不额外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一次性投资较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兼并我县亏损企业、吸收我县企业成为其企业集团成员,确需特殊扶持的,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讨论,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县内投资者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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