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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土地政策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特殊行业或产品外,凡来投资与合作,不受所有制限制,投资领域和形式、经营范围与方式不受约束和限制,享受“一站式”服务。投资者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按其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 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兴办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年租土地投资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投资项目,或从事经县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和公用设施开发建设,可减半、免(缓)征有关建设规费。

投资优惠税收政策
   凡外来投资与合作、投资者可按投资比例(股份),享受分产值、分利润、、分地方所得税收的“三分”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高新技术产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弥补。 外来投资者兼并、承包、租赁我县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可用利润补亏,补完后,可再享受全额返还所得税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两年。 独资、合资、承包经营、技术入股等外来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所得税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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