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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
| 双流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根据《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成府发[200]46号)精神,结合双流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招商引资是指来双流县境内投资的县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引荐来我县投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对引荐项目与中介机构(含中介人)签有中介费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引进到双流落户的工业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企业改造、嫁接、承包、租赁、收购;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等。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双流县产业的总体规划布局。 1、 引进独资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3%计奖。 2、 引进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客方总投入的1——2%计奖。 3、 引进境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额的1.5——3.5%计奖。 4、 引进投资者租凭、承包我县现有的闲置厂房、设备,按承包费的10%计奖。 5、 引进投资者收购我县企业,按收购总费用的5%计奖。 6、 引进投资者收购、租凭、承包我县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可在上述4、5条基础上再增加20%计奖。 第四条 引进高新技术奖励办法 按照双流县“十五”计划纲要,鼓励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加工及精密机械等先进技术和产业。 1、 引进高新技术、先进产品来我县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三年实际留县部门的20%奖励新技术持有人和引荐者。 2、 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3、 新项目所需土地可采取征用、租用(三年内)等方式。 4、 对外引的特殊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和企业开发高科技新产品新增的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办公会议确定;欢迎县外企业到双流县注册登记纳税,有关奖励政策由办公会议确定,并在企业税收入库后一周兑现。 第五条 纳税企业攀登奖标准 为鼓励县内重点企业加大改造力度,扩大再生产能力,特对重点企业进行奖励。 1、 奖励条件: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1) 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15——20%的。 纳税100—300万元,奖2万元 纳税301—1000万元,奖5万元 纳税1001—3000万元,奖10万元 (2) 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21%以上的,在上述(1)条基础上,再按超过20%以上税额的地方留县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法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对引进的项目税收实际入库在我县的,适用本办法。 2、本县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适用此办法。 3、因职务引进项目、资金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兑现给引进者单位,再由单位按工作量进行分配,引进者个人一般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60%。 第七条 奖金来源 第三条 “引进项目”的1、2、3条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4、5条由原企业所有者支付。第四条“引进高新技术”和第五条“纳税企业攀登奖”由县财政支付。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金的领取程序 引进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1、 项目引荐者到县对外开放办公室申领《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 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审,并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 3、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批复,并颁发《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证书》。 4、 受奖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文件和证书按第七条领取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对外开放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引进的特殊项目,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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