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本地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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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
一、鼓励投资项目范围

第一条:欢迎国内外投资者以任何合作方式参与各类项目投资。

第二条:鼓励投资的项目:
1、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开发项目;
2、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等第三产业项目;
3、市政及各类基础设施项目;
4、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
5、食品、 电子、机械、化工建材等生产性项目。
6、其它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各类项目可依法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性项目鼓励在希望城开发区(五津镇、新平镇)、生态经济示范园区(邓双小区、永商镇)、花中花工业园区(花源镇、兴乐乡、花桥镇)内投资,在以上区域内投资的,土地价格按县上最低标准再下浮10%执行;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县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年入库税额均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50亩的土地款;年入库税额均在400—499万元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40亩的土地款;年入库税额均在300—399万元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30亩的土地款;年入库税额均在200—299万元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20亩的土地款;年入库税额均在100—199万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逐年按比例退还购置10亩的土地款(按征地标准)。

第五条:项目用地在2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下浮10%。项目用地在20亩以上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下浮20%。

第六条: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除按成都市有关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外,经县政府同意,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予适当优惠。

三、税收政策

第七条:独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所得税缴纳总额由财政安排支出扶持企业,后2年由财政按50%支出扶持企业。

第八条: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于能源、交通、通讯等开发性投资的,以及兴办市政公用设施、经济适用房、社会公益事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在5年内按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

第九条: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后3年由财政按50%支出扶持企业。

第十条:投资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2年按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后3年由财政按50%支出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创汇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后3年由财政按70%支出扶持企业。优惠期满后,仍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由财政安排支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由县财政支出扶持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利用荒山、荒地、河滩搞农业科技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五年,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河滩开发农业特种产品,自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

第十四条:除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新办企业经营年限在十年以上的,经营规模(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第1—2年所缴纳增值税的25%(即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份,下同)的65%,由财政安排支出,扶持企业。第3、4、5年所缴纳增值税的25%的60%,由财政安排支
出,扶持企业。

四、规费政策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规费,本着“最大限度优惠,最低限额取费”的原则,视项目内容、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优惠收取或免收。

第十六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入库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超过产值50%的企业,或经县政府确认为市场前景好的重点企业,涉及应交规费,按收费标准低限50%优惠收费。

第十七条:年入库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零规费制”,企业应向新津县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一律全免。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第十八条: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我县联合研制、开发、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销路好的新产品,优先列入我县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申请科技贷款的支持。

六、户口政策

第二十二条:凡迁入我县的企业,不受机械人口增长的限制,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职工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县外人员,其家属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农转非”,减半征收“农转非”费用,属城镇户口的可免费迁入我县城镇入户。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入托、入学,并享受本县市民同等待遇。

七、手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新津境内投资项目,引进资金、先进技术,有关手续的办理,实行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由新津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代办一切手续,项目必备资料齐备后,需在县内办理的手续1—3天办妥,需在市以上政府(含职能部门)办理的手续5—10天内全部办妥。

八、其它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投资实行“三分”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70号)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若干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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