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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嘉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一、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到第七年原则上按50%用于企业。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可视其情况酌情返还企业。
    二、凡来我区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过程中,各种规费按《嘉陵区招商引资收费目录》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三、凡来我区投资新办企业,可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按政府当年确认的评估地价优惠20%---50%执行。对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划拔款项的,按其应付总额优惠3--8%。
    四、凡来我区搞资的企业,经区财税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利润弥补。
    五、凡得用“四荒”地和塘、库、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在合同期限内不新增农业税和提留统筹款。从投产见效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获取使用者可在合同年限内依法转让、继承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可优先续签。
    六、凡投资我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或购买我区风景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免收项目前期所有配套费,投资者拥有土地开发权、广告权等权利。
    七、凡来我区投资新办企业,企业职工及其家属需“农转非的”,一律免收“增容费”、“入城费”;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本区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八、对所有外来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一律实行“一站式”服务。具体工作由区招商办在规定时限内(“三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国内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九、凡来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有权拒绝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区监察办、民营局、审计局、经贸委、物价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将为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对重大项目和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
    十、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见效快、效益快、对地方贡献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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