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
| 为了增强开放实效,促进企业的外引内联与嫁接合作,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建设步伐,县委,现政府决定,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引内联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1、凡县外来我县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一律实行“四自主”原则, 即自主选择合作对象;自主选择合作方式, 对方可以有形资产与我县企业合作,也可以无形资产(管理经验、生产技术、产品品牌等)与我县企业合作;自主确 定管理机制;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人员的任命方式. 2、凡县外来我县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五年后,可视其情况先征后返15%--30%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可视其情况酌情返还 企业。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五年内实行全返; 3、凡县外来兼并、承包、租赁我县严重亏损企来(资产负债率超过120%)的,从盈利年起,可用利润补亏,补亏完毕后,可再享受全额返还所得税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二年。共享税按第2条执行; 4、凡县外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根据法人要求,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纳税目标责任制; 5、凡县外来我县独资、合资的企业,五年内各种规费除必须向省市缴纳的 外,其余部分一律免征; 6、凡县外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7、凡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采取划拨、征用、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地介按市价减半计收。划拨和租赁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征用土地可依法转让,转让增值部分县政府按优惠地价比例分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从事国家级新产品生产的企业和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政府依据经审查的有关项目决算报告,为其无偿提供5--10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8、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出口产品、高科技产品、技术先进的“三资”企业,如因外汇短缺,金融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并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或技改资金; 9、凡县外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一站式”服务,由县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无偿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国内企业5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10、凡县外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及生产所需水、电、气、运输、通讯和其它基础设施,其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标准; 11、外地名企名品来兼并、收购、嫁接改造我县企业,对我县企业的原有不良资产可根据有利发展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核销或停息挂帐; 12、各级、各部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时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具体总是热情服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对于投资额度大、牵引作用强的企业和来我县嫁接、收购、兼并企业的名企名品,一律挂牌保护,杜绝“三乱”,杜绝社会干扰。严格依法保护其一切合法权益,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拖、卡、派,一经发现,县委,县政府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