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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本地名产
本地企业
旅游景点
 一、税费优惠

     1、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开发旅游景点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征收3年。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20%返还给企业。

     2、凡在我县从事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组建企业时行政机关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3、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连续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30%返还给企业,经营期未满十年而迁厂出县或抽走投资的,县政府收回所免税收。

    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从事旅游开发的企业,行政单位的规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修建厂房等生产经营用建筑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安装水、电、气,免收初装费、增容费和工程贴费。办理、审验、变更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5、凡在我县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缴税所得额。

    6、凡在我县整体或部分租赁、兼并、购买现有企业的,均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7、凡在我县租凭、购卖、承包“四荒”地和塘库堰等水面搞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者,从投产见效之日起,五年内不新增农业税,不承担各种提留统筹款,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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