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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
| 一 用地优惠:
1、凡来我县新办生产加工型的,按地段(口岸)每投资200-300万元,无偿提供一亩土地使用权,其余用地按成本价划拨,从事国家级产品生产的企业,每投资100万元,无偿提供一亩土地使用权。 2、凡来我县与私营企业进行嫁接、技术改造,需征用土地,按成本价有偿转让给企业。 3、凡来我县兴办企业者,新征土地的征地费除对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青苗附作物补助、使用费;集体非耕地按实际地价,土地使用费和向上缴纳的有关费用外,县上收益部份免收,其中国有的非耕地免收土地使用费,集体非耕地受实际地价钱20%收取土地使用费,国有、集体耕地按实际地价的50%收取土地使用费。 4、全资购买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整体部份的,改为:全资购买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份的,其土地根据购买金额按评估地价优惠10%-20%。 5、凡来我县兴办企业者,在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50年内,可依法转让,改为:凡来我县兴办企业者,在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50年内,可依法出租、抵押、在使用年限达到有效期三分之一后可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期满后,可继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税收优惠: 1、凡来我县独资兴办生产 经营型企业或全资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现有企业的,从投资当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税务征收,财政返还。五年后,企业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部份,可视其情况核减产值经营业额外负担15%-30%。增值税、投调税、土地使用税及其它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份五年内可酌情由财政还给企业。 2、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职10年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从生产经营的第五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60%。 3、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营期在职10年以内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比照第2条减半执行。 4、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利润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凡县外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按省市规定主要分产值、分利润、分地方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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