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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 |
|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公民积极引荐外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民利用亲戚、同学、朋友等个人关系,引荐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泸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我市公民利用亲戚、同学、朋友等个人关系,引荐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泸兴办企业,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以及其他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四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工作,由市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以下简称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境外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并投足的实际出资额,每一万美元奖励引荐人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引荐人在外商投资到位后,到市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登记,填写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或者引荐人直接出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第七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自收到引荐人的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 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引荐人凭确认批复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资金。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登记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按自行约定和数额分发给其他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所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提供,企业提供奖金的70%,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奖金的30%,如所建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则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付给。 第九条 外商以非美元外币投资的,按实行投入时的国家公布的外汇中间牌价折算成美元后,再计算引荐人应领取的人民币奖金。 第十条 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出具者、引荐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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