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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 |
|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引内联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1、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当年起,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全返,后五年先征后返60%。 2、凡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营期在10年以内的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比照第一条减半执行。 3、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前五年各种规费除必须向省上缴纳的外,地方部分一律免收,后五年减半收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减半执行。 4、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利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5、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依法获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地价可按市价的55%-65%计收。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在使用年限达到有效使用期三分之一后可依法转让。 6、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从事国家级新产品生产的企业,政府依据经审查的有关项目决算报告,为其无偿提供5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7、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生产出口产品、高科技产品、技术先进的“三资”企业,如因外汇短缺、金融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并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或技改资金。 8、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性审批,有关部门及时履行手续(“三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国内企业3个工作日内)。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投资者及时办理。 9、凡来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其水、电、气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10、外来人员来南充设立公司或新办其他企业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即:注册资金可一次性到位70%以上,其余部分准许在开业一年内逐步到位,除国家明确限制经营的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将法定办照时间一个月缩短到7天之内。 11、外地来南充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凭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开业第一年减收50%个体管理费。 12、市外客商投资(除供水、排水的输配管网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可免交项目建设前期的所有配套、附加费。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命名权、广告权或土地开发权。 13、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增容费”、“入城费”和“城市建设基金”,实行五个不收政策,吸引城市人口,加快城市发展步伐。 (1)凡属工作调动的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2)凡在城镇购房,按购房面积大小可解决2-5人(系申购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3)凡属政策性“农转非”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4)非农业户口的婚迁或子女父母(属非农业户口)的随迁,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5)到经济开发区或民营经济示范区投资、经商的业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14、实行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白卡”制度。 (1)对所有的经济实体,特别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外负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收费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执行单位,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亮证收费。严禁任何单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 (2)对外资企业负担发放《明白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行业分类编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费登记册》,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亮证以外的费用有权拒交。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外经委、工商局组织实施。 15、各级各部门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其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解决,特事特办,为客户提供方便;要严格依法保护其一切合法权益,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拖、卡、派,一经发现,市委、市政府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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