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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按国务院另行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征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处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至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酱,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该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工商统一的减免优惠规定

  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工商统一税;
a.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b.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c.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合作企业按照批准的合同作为外商投资或追回投资进口的物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工商统一税。
a.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科学研究、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b.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
c.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d.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3)来料加工、来件装、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的减免税优惠;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铺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都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装配和产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补偿贸易生产的产品,生产环节照章征税,出口时,退还已征税款。

(4)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外商投资者个人从合营、合作和外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合营、合作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减半征收。

(5)其他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 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其他企业在享受国家、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

(二)收费优惠

(1)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场地所处的地区、地段核收。场地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如下:

a.商业金融服务企业:
市区(指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建成区)
10-20元;其他地区5-10元。
b.工业企业、办公用:
市区(指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建成区)
5-15元;其他地区5-8元。

  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组成。
  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费用。
  场地开发费为对土地开发投资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的费用,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之年起,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用五年;从第六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下限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其他三资企业,从投入生产经营之年起,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免收场地使用费二年,从第三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下限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二年。

(三)其他优惠政策

  配套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市内运输和通讯设备,免征城市增容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资金信贷: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以外需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外汇抵押贷款等,经投资所在地银行审核同意优先贷放。
  外汇平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劳动人事: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实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凡符合条件逾期不办理的,由市人事部门直接调动。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在职工人,原单位应给予支持。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交通运输: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内陆运输补贴。凡直接出口创汇产品,由合营企业中方按产品实际内驼费总额的百分这五十予以补贴。
  办理效率: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市有关部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应在十日内办完手续或作出明确答复;需转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市有关部门应在十日内办完转报手续。

(四)引资鼓励政策

  对引进外资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给予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支付。对引进外资办独资企业的,按独资企业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予以奖励。
  凡外商实际投资额达20万美元者,允许其在农村亲属1人转为城镇户口,超过20万美元的每增加10万美元,可再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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