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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
|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外来投资比例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来投资企业安排支出予以扶持: ⑴生产性企业投产后3年内由财政按实得财力的80%安排,非生产性企业按50%安排。 ⑵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部分由财政专项安排的政策,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实得财力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0%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按实得财力专项安排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属高新技术产业的,50%的安排期限还可顺延三年。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安排比例按前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0%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执行。 3、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10年内,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30%按实得财力安排给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4、外来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经财政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比例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得财力给予部分安排。生产性企业按30%安排,非生产性企业按10%安排。 5、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 6、外来投资者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7、外来投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年利润弥补,补亏时限最长为5年。 8、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关停或破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先用实现利润补亏,补亏完毕后,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 9、外来投资企业在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得财力的50% 专项安排给该企业。 10、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制调整而做相应调整。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其他则由外来投资企业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安排。 二、使用土地政策 11、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医疗、文化、教育、科技、城市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可按征地和开发土地成本价格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可参照执行。 12、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除依照规定交纳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附着物赔偿费外,对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市部份外,属我县地方政府收益部分,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按实得财力全部优惠给外来投资者。 13、外来投资企业使用我县企业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用途不改变的,可采用出让、租赁、折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采用出让方式的,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市部分外,属县的部份,留给外来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租赁、兼并、购买我县停产、半停产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保持原划拨土地性质。根据项目性质,给予免缴1-10年使用土地租金的优惠; 采用折资入股方式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金在5年内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国家级、省级小城镇试点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新增用地,按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14、外来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可达40-7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它用途。 三、其他优惠政策 15、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水、电、气、通讯、闭路电视的增容费、立户费、集资费、配套费等费用予以全免或减半收取。投资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交。 16、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建商业性市场,从市场开业之日起,免缴市场管理费3年。 17、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可按照《自贡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办理。其子女可随父母其中一方自愿入住我县常住户口,并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各方面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子女如需转学的,免收转学费。年纳税额上100万元的,其子女就业可给予特殊照顾。 18、外来投资者整体或部分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凡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其价格可在国家法定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40%。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注册资金可一次性到位不低于50%,其余部分准许在开业一年内逐步到位。 19、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兼并、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经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使用长期闲置的国有企业厂房和设施。 20、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政府“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21、境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本政策未涉及的优惠条款,按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自贡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22、外来投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富顺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凡被确定为外来投资企业的享受我县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待遇。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原有规定与本政策不同的,以本政策为准。 24、若国家、省、市出台有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政策,按更优惠的政策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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