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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静海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静海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静海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静海开发区设立的国内外投资企业,除享受边税收优惠政策外,县政府根据项目类别、投资规模给予相应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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