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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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沽区政策规定

  一、投资的优惠政策

  1.高科技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兔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再延续三年按1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所得税减按15%征收,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即7.5%)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在塘沽设立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在塘沽兴办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

  4.凡在塘沽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能源供应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方面的优惠。

  5.国家和天津市赋予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6.在塘沽兴办的内资企业,凡对塘沽及滨海新区开发和开放有重要作用,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定,同样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

  1.对新增生产型工业用地,按纯地租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原划拔土地改变使用性质与他人合作的,补交4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

  3.对政府认定的搬迁和亏损企业,将其用地由划拨转为出让时,土地出让全按应缴数额的7~20%收取,其余返还企业主管部门。

  4.利用旧区改造建商品房的,不收取还迁部分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5.利用空地建集贸市场的,按该地地价的80%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4年内交齐。利用旧区改造建集贸市场的,按标定地价的80%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4年内交齐。利用划拔土地建集贸市场的,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按标定地价的20%交纳土地出让金。在60日内一次性交齐土地出让金的,可给予标定地价50%的优惠。

  6.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到位的,可优惠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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