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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
| 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有效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项目到五华区,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除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外,结合五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五华区欢迎国内外企业、科研单位、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 以下简称国内外客商)来区兴办一切在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和行业。 第二条 经营范围可以一业为主,实行科、工、贸、服务、旅游一体化多种经营。 第三条 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合作、参股、租赁、承包、购买产杈、兼并、挂靠等形式。 第四条 经营期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经批准,在经营期间可享受五华区地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来五华区投资经营的国内外客商,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法规,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经济区划、城市规划选择生产区位。在办理申报、立项、审批、选点征地、劳动调配等手续方面,五华区将设专门机构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属于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力求简化审批程序,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3-7天内批准或答复 。对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区将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权到工商所就地就近办照经营。 第六条 鼓励国外客商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凡来我区兴办的涉外企业,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国内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带资金、带项目到五华区兴办集体企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凡在本区兴办的集体企业都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集体经济的减免税待遇和其它优惠政策。 (2)企业投产后享受税收奖励政策:五年内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由我区返还50%(按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4:3:3的比例)给企业留用。 (3) 允许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实行工效挂钩,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自定分配形式。 (4) 联合兴办的企业,其项目选择符合五华区产业导向的或列为地区得点项目,在计划审批 、征地、劳动用工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贷款方面,优先服务,优先安排,享受100%的税前还贷待遇。对投资大的项目,允许企业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集资、筹资。 (5) 凡以项目联合科研、转让科研成果、提供省优、 部优、国优产品图纸资料、商标、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和生产经营水平、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合理化建议、决策研究报告等取得经济效益的按新增税利10%的比例计提奖金,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发。 (6)允许企业提高折旧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到5-8年,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对于来我区兴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包税制其包税金额采取定额、评议、查帐三种形式确定,一年一定,对确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遵纪守法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以以资产或担保人担保,由区城市信用社给予贷款。 第九条 五华区实行优惠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 (1)举办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2)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开发、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投资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20年免征土地使用费; (3)对兴办商业 、旅游业等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综合性开发项目,10-15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4)对华侨、港澳同胞来区投资,五年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后按70%的比例减收取土地使用费; (5)土地使用费计收标准按昆明市人民政府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 凡来我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内外客商,均可申报《五华区居住证》,具体办法详见《关于外地客商到五华区经商办企业发放〈居住证〉的规定》。持《居住证》的客商可享受购买商品房、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并保护其正当全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鼓励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五华区的经济建设,对于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1)对牵线搭桥、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一次投资总额2%-15%比便提取奖金.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引进办核准,由受益者兑现奖金,允许奖金金进入成本。 (2) 驻引进技术或项目成功者,按技术或项目形成税后利润10%由单位发给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参照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储以及各地区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的优惠政策制定。由区人民政府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五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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