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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新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属地方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的方法,全额返还难企业。

2、新办企业自批准立项之日起,投资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者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五年;投资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下者可享受优惠政策三年,属地方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的方法,全额返还给企业。

3、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需转让其他投资者,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受让者可继续享受到期满。

二、用地政策

新办企业土地根据不同产业、项目、地域,按2.5-4.0万元/亩价格出让。

三、有关规费政策

1、新办企业涉及的城建、规划、环保等费用减半收取。

(1)噪声费

(2)蚁防治费

(3)配套设施费

(4)档案押金

(5)用地规划费

(6)建筑管理费

(7)测量费

(8)规划设计费

2、消防特种装备费、工程建设配套费予以免交。

四、奖励政策

凡为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者,视情予以重奖。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头两年免征,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凡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头两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证收,纳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已征税款,第六年至第十年全额征收,纳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50%已征税款。

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发后有收益之年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头五年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已征税款。

三、土地出让

一次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所需的生产性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并按类别、地块等级实行优惠出让使用,具体为:

1、工业用地,按现行价格优惠15-20%;

2、商业用地,按现行价格优惠10-15%;

3、经省级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现行价格优惠20-30%;

上述用地一次性付清地价的,在上述价格优惠的基础上再优惠1-5%。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用地土地的出让价格,最低价可按照同地区、同类别的农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成本价出让。

四、引资奖励

---对引荐外商及县外客商来龙游投资项目的人员、资金如期按实到位,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所投资企业正式开业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按到位资金额分档计奖:

1、凡实际到位外资在2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额折成人民币的1%比例给予奖励;

2、对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资额折成人民币0.5%比例给予奖励;

3、对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外资额折成人民币0.1%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来源,属独资项目的,引荐者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其他合资、合作项目,引荐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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