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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 产品出口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征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税。 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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